案情:
孫某是某工廠的保安員,某天夜晚在廠房巡邏時,他發現有個黑影閃動。于是前去檢查,結果發現一小偷正在偷廠房貴重的設備。孫某大聲喝止,小偷見狀拔腿就跑,孫某急速跑上前捉拿小偷。在追至某路口時,孫某飛身將小偷撲到在地,并將從路口經過的王某也撞倒在地,造成王某小腿骨折。那么,王某應找誰賠償呢?
說法:
在本案中,孫某見義勇為抓小偷,目的是為了保護工廠的財產免受非法侵害,屬于緊急避險。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王某的醫藥費用應由引起事件的小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