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重要押運勤務(如押運現金),應當依據國務院令356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保安員配備公務槍枝,并依照該條例和《槍枝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攜帶、使用與管理。其中,該條例第六、第七條對遇到什么情況可以使用槍枝作了明確規定,第六條規定:“(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枝受到搶奪、搶劫的。”第七條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枝;但是不使用槍枝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發生的除外。”